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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发布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1-30 18:33:22    来源: 开云体育官网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10日讯(记者 陈新)未验收先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未批先建、危险废物环境信息与实际不相符......近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公布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情简介:在3月开展的全市工业公司大气污染防治监管执法行动中,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位于沙坪街道内某建筑构件制作企业组织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主要是做砼结构件、金属构件的制造及销售,建设有4条结构件生产线台2.1MW常压热水机组,该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取得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并于2017年11月2日开展了自主验收;于2022年5月24日取得了锅炉设施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现场未提供锅炉设施改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锅炉设施改建项目于2021年5月擅自开工建设,2021年11月建成,2022年1月该改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2022年5月24日该公司取得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鉴于该公司本次改建系由生物质锅炉改建为使用低氮燃烧器的燃气锅炉,减少了污染物排放总量,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危害轻微,且于2022年5月24日取得了环评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锅炉设施改建项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6万元,对直接负责的该公司法人刘某某处罚款8.75万元。

  案情简介:2023年4月4日,浏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养殖场在未获环境影响评价批准的情况下于2022年9月份开建,2022年11月底已建成2层猪舍楼一栋及配套的辅助设施和环保工程,总投资150万元,截至现场检查时养殖场设备已基本安装好,尚未投入正式养殖,无废水、废气外排。现场不能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查处情况:该单位未履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即开工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养殖场停止建设,2023年6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85万元。

  案情简介:按照上级部署,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在前期对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情况做抽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雨花区辖内某医院做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医院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中披露的危险废物环境信息与实际不相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

  查处情况:该单位违反《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规定,企业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迅速整改,及时改正环境信息。鉴于该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医院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